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周口协和骨科医院 河南金誉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金誉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赡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7365.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12元,被告河南金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