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钰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省钰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马**、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99929.18元人民币。因河南省钰鑫网业科技有限公司、马**、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本院电话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代理人:徐猛)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24执2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1-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