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9500元,并向原告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57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至货款给付之日止、以43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至货款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1元,减半收取8681元,由原告江阴市瑞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2元,被告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