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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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煤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机具修配厂 南京市第三公证处 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南京煤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煤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机具修配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1089.25元; 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由被告南京煤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机具修配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