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宏宝瑞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东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并作出民事判决的行为系超越管辖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更无权做出民事判决,应当撤销判决并将本案依法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宏宝瑞公司在原审法院提交的购销合同及发票显示其与特晟机械公司订立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6月25日,特晟机械公司向宏宝瑞公司转账日期为2020年7月9日,而宏宝瑞公司给特晟机械公司开具的发票时间却是2021年7月6日,票据开具时间明显不符合常理并违反了票据规则,无法证实宏宝瑞公司与特晟机械公司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更无法证实双方已按合同实际履行。东阳公司对宝瑞公司与特晟公司的购销合同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却在未核实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及规则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东阳公司辩称,经查询,特晟机械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东阳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出票人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特晟机械公司与宏宝瑞公司的住所地都与河北省廊坊市,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宏宝瑞公司行使的票据追索权诉讼申请,属于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法律规定,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所以东阳公司提出的管辖地异议不成立。宏宝瑞公司与特晟机械公司之间是真实的贸易合作关系。关于东阳公司提出的发票开具时间问题。因特晟机械公司进项留抵税额较多,为避免出现滞留票,要求延迟开具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合同签订付款后开出发票的时间。特晟机械公司付款是使用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出票人的拒付,宏宝瑞公司实际没有收到相应的货款,所以东阳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特晟机械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宏宝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合法费用由东阳公司、特晟机械公司承担;2、请求判令东阳公司、特晟机械公司连带支付宏宝瑞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整)及因东阳公司、特晟机械公司拒付导致我单位产生借款的利息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整)。宏宝瑞公司当庭明确请求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利率重新计算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数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宏宝瑞公司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2102126***77946;出票人: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兑人: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1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11日;承兑信息处注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信息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信息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可转让。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的票据当事人背书转让顺序依次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新建水暖有限公司、石家庄纽邦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炳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龙湖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特晟机械公司、宏宝瑞公司。宏宝瑞公司作为持票人,在2021年1月11日提示付款后因账户余额不足被拒绝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东阳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张,因其未在答辩期内提出,故一审法院不予审查。

关于宏宝瑞公司请求判令东阳公司、特晟机械公司连带支付票面金额人民币30万元整及因东阳公司、特晟机械公司拒付产生的借款利息的主张。宏宝瑞公司所持有的案涉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票据。宏宝瑞公司作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享有对该汇票的相关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本案特晟机械公司与东阳公司系案涉汇票的背书人负有连带支付票据款项的义务。故,宏宝瑞公司在未获得付款或未获得承兑时,可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特晟机械公司和东阳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请求偿还票据金额3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特晟机械公司与东阳公司并未足额偿还。因此,宏宝瑞公司要求特晟机械公司、东阳公司支付票据款3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山东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和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济宁市宏宝瑞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东阳公司、特晟机械公司山东特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和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东阳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主张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以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廊坊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被告为东阳公司与特晟机械公司,不涉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东阳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间系2021年5月14日,一审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8日,东阳公司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因此,一审认定东阳公司管辖权异议主张未在答辩期内提出,不予审查,并无不当。东阳公司应诉答辩,视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东阳公司上诉称宏宝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特晟机械公司存在真实有效的合同关系问题。一审对李西川调查笔录,李西川陈述其为特晟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艳萍女婿,其本人在特晟机械公司工作,其认可与宏宝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真实的,票据转让过程合法、真实,发票也是真实有效的,且认可宏宝瑞公司已经履行供货义务。二审中询问宏宝瑞公司与特晟机械公司涉及本案的合同及开票情况,宏宝瑞公司陈述其与特晟机械公司合同金额总价是60万元,特晟机械公司向宏宝瑞公司用两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电子商业汇票付款。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没有正常解付,宏宝瑞公司实际没有收到相应的货款,所以暂时只开具二张发票20余万元,待汇票正常回款后宏宝瑞公司再开具剩余的30余万元发票。宏宝瑞公司提交的证据、陈述及对李西川的调查笔录能够相互印证。东阳公司对宏宝瑞公司与特晟机械公司购销合同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综上所述,东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6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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