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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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损失66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损失9867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损失667元。 四、被告高**、被告尉氏县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损失9200元。 五、被告祝**、被告阜阳市永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损失230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至五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被告高**、被告尉氏县晟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被告祝**、被告阜阳市永利运输有限公司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