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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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垫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无效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3民初2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垫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德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上列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书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汪渝,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垫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镝鸣 审判员陈江平 审判员项江陵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敖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