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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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宏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平山川工程机械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宏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8 221元; 二、北京平山川工程机械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7 221元; 三、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由朱**负担252元(已交纳),由北京宏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平山川工程机械经营部负担3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2100元,由北京宏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平山川工程机械经营部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