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高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桐乡市运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3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

二、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兴高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70553.3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70553.3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嘉兴高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54元,减半收取122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77元,由嘉兴高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8943元,由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54元,由嘉兴高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709元,由湖州宏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8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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