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草沐辉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鼎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草沐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鼎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鼎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江苏鼎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济南草沐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310元;财产保全费2560元,由被告济南草沐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6232636100143991134)。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