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一汽四环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辽源市鑫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东风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执恢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