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宜和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质量评价协会
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益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阜宁县益林和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
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欣和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益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阜宁县益林和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天津市益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398元,被告天津市益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9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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