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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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房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吉市住房保障中心 延边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延边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盖*返还房屋预付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保全费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合计2900元,由被上诉人延边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