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
浙江嘉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金策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8)浙0522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

二、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给付浙江嘉吉石化有限公司款项1139670.76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1396.71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9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共计1151067.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8年10月8日以后的逾期付款损失按1139670.76元的未付部分,依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浙江嘉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20元,由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19871元,浙江嘉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20元,由上诉人襄垣县诚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14871元,被上诉人浙江嘉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