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3548410元,并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87元,减半收取17593.5元,由被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