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市盛达汽车燃气改装厂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9274.7元(其中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5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4274.69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0446.6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5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4274.69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171.9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四平盛达汽车燃气改装厂赔偿***经济损失1432.3元;

四、***赔偿***经济损失607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中心支公司承担17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承担170元,四平盛达汽车燃气改装厂承担50元,***承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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