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71419元,并以未还本金154225.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支付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胡*、朱***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胡**、全**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864元,由被告胡**、全**、胡*、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