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腾势晟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慧科教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驳回腾势晟睿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判决腾势晟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慧科教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腾势晟睿公司预付款项,并非恶意拖欠款项,因腾势晟睿公司拖延交付制作内容、制作质量不合格、达不到约定验收标准等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慧科教育公司名誉经济皆受损。一、一审法院忽略重要事实和结算条件。一审判决第三页载明慧科教育公司向腾势晟睿公司结算的条件除保质保量外,还要给付工程文件等底稿文件,慧科教育公司与腾势晟睿公司确定制作时长,但腾势晟睿公司始终没有提供工程文件等底稿文件,慧科教育公司多次催要,但腾势晟睿公司仍没有给付,故腾势晟睿公司违约且不符合结算要求,慧科教育公司在一审中多次重申该事实,一审法院在明知付款前提须提交工程文件等底稿文件的情况下,在描述完认定时长的内容后就工程文件的交付不再进行论述,直接认定慧科教育公司应给付制作费,缺乏事实依据。二、腾势晟睿公司制课能力不足,所制作的课程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符合验收标准,约定的7000元一小时的课程包括所有视频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工程文件。三、一审法院忽略重要证据,未组织第二次开庭。一审开庭的时候,腾势晟睿公司证据突袭补交证据,该证据涉及的制作内容量大且时间久远,慧科教育公司要求庭后核实,一审法院应允,但一审法院未组织第二次开庭即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便作出判决,缺乏证据支撑。

腾势晟睿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腾势晟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慧科教育公司支付合同款80000元及违约3年的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4%,自2018年4月2日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以9600元为限);2.判令该案诉讼费由慧科教育公司承担。

慧科教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确认《课程后期制作服务合同》于2018年5月9日解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12日,慧科教育公司(甲方)与腾势晟睿公司(乙方)签订《课程后期制作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甲方分配的课程后期制作服务。服务内容分别包括视频拍摄:包括教学视频的拍摄及剪辑,片头、片尾的制作等工作;视频课件制作:包括教学视频的拍摄及剪辑;音频录制及剪辑;照片拍摄和美化及宣传用照片、片头、片尾的制作等工作。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课程后期制作服务,制作完成后交付审核版音视频文件并按甲方反馈意见修改,直至经甲方审核确认为最终版后交付净版、终版和字幕版音视频及相应工程文件、拍摄的原始视频、授课教师定妆照、封面图、课程简介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约定为:1.费用结算标准:在乙方交付的课程后期制作服务满足如下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按照附件所列的相应标准核算对应的乙方服务费用(成片实质满足条件3的最终版音视频文件)(1)按甲方时间和制作需求保质保量完成制作任务;(2)按甲方需求提交所有文件;(3)MP4音视频文件经甲方审核并确认为最终版。2.费用结算方式:(1)甲方每月预付乙方20万,当月月底双方按照当月最终验收交付的课程数量进行结算。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核算当月工作量。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课程后期制作素材及相关文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制作和时间要求进行后期制作,乙方有义务按要求保质保量提供制作服务。乙方交付甲方验收的音视频文件经甲方验收不符合甲方需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反馈意见和时间要求进行免费修改或补充,乙方有义务按照要求制作并再次提交审核版,直至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在甲方验收通过前,甲方有权拒绝就该等工作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未能按甲方时间要求完成本合同的后期制作并交付甲方验收,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照甲方应付费用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乙方不履行修改义务或多次修改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慧科教育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支付腾势晟睿公司预付款20万元。腾势晟睿公司开展相关后期制作工作。

2017年11月3日,慧科公司向腾势晟睿公司支付315000元,用以购买“卫计委90门课程”素材。

2017年11月22日,腾势晟睿公司向慧科教育公司主张支付下一期预付款20万元,慧科教育公司代山山回复“现在终版的一共29小时,后面没做完的还有不到11小时,一共加起来40小时,每小时单价7000,总计28万,之前已经预付了20万,项目做完交付之后一笔付清8万,哪里还来的8万?”。

2018年3月16日,腾势晟睿公司与慧科教育公司通过微信对制作时长进行对账,双方确认截止至当日,腾势晟睿公司交付视频时长共计31小时33分29秒。腾势晟睿公司询问“31.5×7000=20500,您是不是可以按着这个先请钱了吧?”,慧科教育公司回复“好,我这边提交核对后的数据,然后会有项目部负责结算的同事发邮件给到你那边,你们把数据填进去,同步开好发票,邮寄到我们公司,他那边就帮你们走公司财务流程了”。

2018年3月19日,腾势晟睿公司联系慧科教育公司,称“您同事还未联系我,也未发邮件给我,帮忙催一下,谢谢”。慧科教育公司回复“OK”。

2018年3月29日,腾势晟睿公司再次催促付款,慧科教育公司未予回复。

2018年4月2日,慧科教育公司联系腾势晟睿公司“赵总您让大花带给我的话我已收到,上周五咱俩电话沟通过了,剩下的课程,您这边是否立即配合修改并达到客户满意,项目紧急我只能给您2天时间考虑,也就是4月4日,下班前给我个准确答复。如果不能配合的话,我就只能安排其他后期制作加班制作了,谢谢”。腾势晟睿公司回复“你是不是先把钱付了?再谈做不做?这不是我考虑的。因为你们不付钱,导致的结果不要赖到我头上”。

2018年5月9日,慧科教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腾势晟睿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腾势晟睿公司于5月14日予以回复。

一审诉讼中,腾势晟睿公司称该案合同项下需要制作的视频时长共计40小时18分41秒,同时表示其最后一次完成视频制作并提交视频的时间是在2018年3月底全部提交完毕,故该院认定2018年4月2日慧科教育公司向腾势晟睿公司就涉案视频提出修改要求后,腾势晟睿公司未进行修改。

该院认为,腾势晟睿公司与慧科教育公司之间签订的《课程后期制作服务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双方提交的前述证据,可以认定,截止至2018年3月16日,双方确认的制作时长为31.5小时,单价为7000元/小时,则应付的制作费用共计220500元,因腾势晟睿公司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在前述日期之后,其另行向慧科教育公司提交了其他符合合同约定的视频,故该院认定,扣除慧科教育公司已支付的200000元预付款外,慧科教育公司还应向腾势晟睿公司支付的制作费用金额为20500元。慧科教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清应付制作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付清所欠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腾势晟睿公司要求慧科教育公司支付制作费80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中,制作费20500元及对应的利息损失中合理的部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慧科教育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合同于2018年5月9日解除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慧科教育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慧科教育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腾势晟睿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且通知已到达腾势晟睿公司,故涉案合同已于当日解除,慧科教育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合同于2018年5月9日解除的反诉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腾势晟睿公司与慧科教育公司签订的《课程后期制作服务合同》(编号NT-HUKEDU-201705-004)于二○一八年五月九日解除;二、慧科教育公司支付腾势晟睿公司制作费205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4%,自二○一八年四月二日计算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损失金额以9600元为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腾势晟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慧科教育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视频授课图片截图7张,拟证明腾势晟睿公司提交的视频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2.慧科教育公司制作的视频证据核对表,拟证明腾势晟睿公司交付的内容不完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终版工程文件,没有达到付款条件;3.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格明细各3份,拟证明腾势晟睿公司课程制作不合格,部分课程由第三方重新制作并支付制作款。腾势晟睿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上述三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认为证据1没有原件,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3中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表格明细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慧科教育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事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讼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腾势晟睿公司与慧科教育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综合当事人一、二审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慧科教育公司是否应依约向腾势晟睿公司支付相应的制作费用。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均认可视频制作的单价为每小时7000元,且截止至2018年3月16日双方确认视频制作时长为31.5小时。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慧科教育公司主张腾势晟睿公司提交的视频成果不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且腾势晟睿公司未向其提交工程文件等底稿文件,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已确认了交付的视频制作单价及时长,慧科教育公司亦在2018年3月16日双方对账后表示可以走财务流程。虽然慧科教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腾势晟睿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但其未在本案中主张减少报酬以及应减少的具体数额,对于损失部分其表示另案主张,故慧科教育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支付已交付部分的制作费用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关于慧科教育公司应付制作费用共计220500元的认定并无不当,扣除慧科教育公司已支付的200000元预付款,一审认定慧科教育公司还应向腾势晟睿公司支付制作费用金额205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正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另,关于慧科教育公司主张的一审法院存在程序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慧科教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由慧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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