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各项损失共计131978.06元,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尚**理赔款20550.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6元,由刘**负担46元,尚**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