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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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龙果映画影视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 上海上象星作娱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火凤燎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吾里文化有限公司 杭州多乐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演出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火凤燎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上象星作娱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杭州多乐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果映画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吾里文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