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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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通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赵**、赵**、赵**各项损失人民币255804.6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通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25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赵**、赵**、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通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通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已在判项中扣减),原告(反诉被告)赵**、赵**、赵**承担1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通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