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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