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苏州尔宝电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