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张**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5,325.08元,利息17,149.71元,本息合计132,474.79元;并给付原告以尚欠本金115,325.08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1年3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原告有权拍卖、变卖程杰所有的位于东阳,建筑面积101.6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甘房权证甘字第××),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14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5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