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赔偿原告杨**226080.3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佘**赔偿原告杨**39288.08元,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杨**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3元,减半收取2911.5元,由被告佘**、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9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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