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赔偿原告杨**226080.3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佘**赔偿原告杨**39288.08元,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杨**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3元,减半收取2911.5元,由被告佘**、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