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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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314.57元,该损失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在苏N×××××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扣除被告***先期垫付款14055元,尚需赔付原告***损失112259.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在苏N×××××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被告***先期垫付款140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负担269元,被告***负担1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