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商洛鹤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损失医疗费8097.48元、误工费10626元、护理费4626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电动车施救费100元、鉴定费1728元、交通费205.50元,共计27382.9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赔偿25645.23元,由被告赵**赔偿1555.2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商洛鹤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李*负担79元,被告赵**负担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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