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方中意新材料(桐庐)有限公司 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方中意新材料(桐庐)有限公司货款18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1万元及自2019年12月23日起以181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方中意新材料(桐庐)有限公司保险费4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计11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80元,由被告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方中意新材料(桐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宜春市邦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