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润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林臭氧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华林臭氧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臭氧脱销系统购销合同》,约定购置臭氧发生器一套,每套单价4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完毕,安装调试合格交被告已正常使用。被告二次已付款300000元,尚欠货款1500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润新环保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属实,但原告提供的臭氧设备达不到16公斤,待原告设备合格后,本人同意支付货款15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臭氧脱销系统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山东华林臭氧设备有限公司)向需方(潍坊润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水冷16kg/h臭氧发生器一套,型号为OZOHL-Z16kg,产量为16kg/h,单价45万元,总价45万元,合同价款包括设备制造费用、运费、13%增值税费、安装费、设备调试及培训费、技术服务费;供方按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提供合格产品;产品整机保修二年,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损坏件并负责及时的维修处理,保修期外只收取配件成本费;供方收到预付款后40天内发货;货物运送至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按国家(或企业)标准进行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并具备运行条件后,由供方提供验收报告,需方负责组织验收;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壹拾伍万元定金,供方开始备货,同时供方提供13%等额增值税发票;发货前需方再付合同款壹拾伍万元供方安排发货,同时供方提供13%等额增值税发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需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壹拾伍万元整同时供方提供13%等额增值税发票……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臭氧发生器,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0元,至今尚欠货款15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臭氧脱销系统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向被告交付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后实际运行,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的臭氧发生器产量达不到16kg/h,但仅凭其提供的企业商务购销合同复印件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再进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润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华林臭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华林臭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潍坊润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