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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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韩老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李*损失181000元; 二、被告王**、邯郸市肥乡区韩老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李*损失302903.2元;. 三、驳回原告李*、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7元,由被告王**、邯郸市肥乡区韩老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