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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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阴县供电公司 济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电力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阴县供电公司对被告济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3290900元。 二、驳回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阴县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64元,由被告济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