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天彭支行与陈华、朱文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天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农商行天彭支行借款本金52845.58元元,并并以借款本金52845.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支付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2845.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0%,支付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0%,支付实际付清之日的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农商行天彭支行已垫交,待被告***、***、***归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农商行天彭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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