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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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借款618097.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29日为10260.66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财产保全费3661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办理不动产(位于永泰县XXX单元的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督促***并配合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日,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终止; 五、位于永泰县XXX单元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有权以上述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对永泰县XXX单元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尚有余款的,应优先清偿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所垫付之款项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款项垫付之日起计算);再有余款的退还***; 七、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其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垫的款项本息受偿不足的部分,有权继续向***追偿; 八、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3元,由***、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