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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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江南威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玩者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鲜波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鲜波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西藏玩者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江南威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法庭确认事实】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