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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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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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金232,298.6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5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65元,被告***负担5,345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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