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贵丰源建材有限公司 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双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双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贵丰源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申请人东营市双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