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各项费用合计89,256.61元(医疗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13000元+50,966.61+鉴定费990+律师代理费6300元); 三、驳回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9元,由李**负担765元,由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9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7元,由李**负担1410元,由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19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