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钦州市品玩留趣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叶*与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9月1日签订的《三娘湾·大蚝美食城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25日解除; 二、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叶*商铺租金12936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936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退还清租金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叶*负担283元,由被告钦州市品玩留趣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