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芜银泰橡胶制造有限公司 泰安龙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芜银泰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龙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2973.3元; 二、被告莱芜银泰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龙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以352973.3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泰安龙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蔺**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泰安龙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7元,由被告莱芜银泰橡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