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市新丰丝绢工艺品厂 重庆平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平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3079.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4713.99元,之后以未清偿货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被告重庆平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被告重庆平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原告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原告嘉兴市欣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