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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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茌平新事业物资有限公司 泰安市泽铭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