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江南威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玩者餐饮有限公司 上海鲜波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鲜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玩者公司、威泰公司共同支付运输费122984.2元;二、判令本案公告费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玩者公司、威泰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玩者公司、威泰公司为关联公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董玉军,财务工作人员均为苑建美。原告鲜波公司为被告玩者公司、威泰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要求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经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玩者公司拖欠122,984.2元。就此款项,威泰公司出具《波隆回款计划表》,将此款项付清。因其未按期付款,故诉至法院。 玩者公司、威泰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3日,经玩者公司在往来账项询证函中盖章确认,截止2019年9月30日欠付鲜波公司122 984.2元,系已开具发票部分。同日,经威泰公司在往来账项询证函中盖章确认,截止2019年9月30日欠付鲜波公司272 362.7元,其中收到发票金额为219 675.8元,未收到发票为52 686.9元。 2020年1月14日,董玉军通过微信向鲜波公司员工发送加盖威泰公司财务章的“波隆回款计划表”,承诺分5期回款,共计395 346.9元,2020年1月第一期回款25 292.5元。 2020年1月23日,威泰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鲜波公司分两笔共支付25 292.5元。 另查,威泰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65390号案件中认可了《波隆回款计划表》的真实性。 庭审中,鲜波公司称其长期为玩者公司和威泰公司进行冷链产品运输,玩者公司和威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董玉军。威泰公司出具的“波隆回款计划表”系玩者公司与威泰公司截止2019年9月30日欠付的总额。计划表出具之后,威泰公司仅支付25292.5元。与威泰公司合作中产生的欠款已在(2020)京0105民初65390号生效案件中主张,其支付的25 292.5元已在该案中扣除。 本院认为,玩者公司在《账款询证函》中确认其未付款金额为122 984.2元,在无相反证据抗辩情形下,鲜波公司主张玩者公司支付欠付运费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威泰公司出具回款计划表中包含玩者公司应付款项,同时依照上述还款计划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应当认定其系自愿加入鲜波公司与玩者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债的加入,故原告主张威泰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藏玩者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江南威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鲜波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2 98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西藏玩者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江南威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