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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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肇东市恒鑫现代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市海翼非织造布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诉称,2020年8月14日,被告肇东市恒鑫现代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将票据号码:230926100024520200814701333343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4日,票据金额为50万元。2020年8月21日,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给被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29日,被告辽宁华龙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转让背书给原告。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将该汇票转让背书给案外人吉林省鑫翼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该公司又于2021年4月20日回头背书给原告。2021年8月9日,原告提示付款,同年8月18日被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肇东市恒鑫现代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占股权100%的控股公司,也就是其为恒大系公司的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1、关于集中管辖案件类型,目前恒大系案件集中管辖的案由主要涉及4类:(1)合同纠纷类;(2)票据纠纷类;(3)执行案件;(4)申请支付令。2、集中管辖对象:(1)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2)恒大地产及其关联公司;(3)恒大汽车及其关联公司;(4)恒大旅游及其关联公司;(5)非恒大直接控股但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本案中,被告肇东市恒鑫现代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符合上述通知中的主体要件和案件类型,因此盘山县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以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肇东市恒鑫现代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100%持股,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因此,本院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定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