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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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南易登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朝汇宝博物馆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易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九朝博物馆退还履约保证金1.5万元、合作费7万元,装修费15.8万元,合计22.8万元。庭审中易登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九朝博物馆退还履约保证金1.5万元、合作费5.5万元,装修费15.8万元,合计22.8万元。事实和理由:一、2019年12月1日,九朝博物馆与易登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九朝博物馆提供五缘湾文化展览苑X区X号楼X楼200平方米及X楼XX工作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作为易登公司经营会所的项目投入。易登公司向九朝博物馆支付履约保证金1.5万元,一年合作费用18万元(每月1.5万元)。随后,易登公司又投入15.8万元对场地进行了装修。2020年8月10日,九朝博物馆因与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租赁纠纷一案,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易登公司经营只有8个月零10天,易登公司精心装修的会所也被一同拆毁。二、九朝博物馆拆迁时,九朝博物馆以福建省四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观公司)名义,给包括易登公司在内的入驻企业送发了《合作商家协调书》。给易登公司协调书里计算的,应退还合作费用为7万元,并定于2021年2月底一次性退还。对易登公司投入的会所装修费用,九朝博物馆承诺待与政府理赔成功后退还。但至今为止,九朝博物馆没有给易登公司退还任何费用。三、九朝博物馆在与易登公司2019年12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时,九朝博物馆早应该知道该场地会被法院强制收回,并应该知道路桥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2006年起就一直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闽0206执00629号],并且九朝博物馆实际控制人陈凯旋2016年起就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但九朝博物馆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易登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与合作费用19.5万元,还让易登公司投入了15.8万元对场地进行装修。对易登公司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九朝博物馆应承担退赔的法律责任。易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九朝博物馆辩称,易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搬离案房屋地,合作费用并非是易登公司所述的7万元而是5.5万元,履约保证金是1.5万元,即合计九朝博物馆应退还易登公司的费用是7万元,该款项九朝博物馆同意退还。对于装修费,易登公司未与九朝博物馆协商过,且九朝博物馆认为该装修费过高,当时是约定的协商后给与适当补偿,且易登公司未提供装修费的相关凭证,故对装修费,九朝博物馆认为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详见证据目录)。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九朝博物馆对易登公司提供的会所装修图片、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及付款凭证的三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该证据没有原件,且图片内容无法体现与本案具有关系性,付款凭证因没有具体的合同为依据,关联性无法确定,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2、九朝博物馆对易登公司提供的合作商家协调书三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该证据没有原件,且协议一方并非九朝博物馆,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3、九朝博物馆对易登公司提供的本院《通知》的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的被执行人虽然不是九朝博物馆,但责令被执行人腾退的房屋与本案诉争的租赁物一致,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4、九朝博物馆对易登公司提供的本院发布的九朝博物馆陈凯旋失信人信息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另案失信企业的信息,与本案的审理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日,九朝博物馆(甲方)与易登公司(乙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甲方提供案涉房屋作为合作经营项目的投入,用于办公场所;乙方具体负责合作事项的市场开拓、经营及客户的发展,并维护该场地,以自身名义招聘、管理经营人员等,并具体投入合作经营所需资金;甲方不参与合作事项的日常具体经营;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5万元,该保证金在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结清合作债务及所发生费用后无息返还;乙方负责投入合作项目创作所需人、财、物并具体实施合作事项;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条件下,合作项目营收每月不低于1.5万元,且自第二个合作年份起每年递增5%;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协议之日起2日内,乙方应支付第一年的合作收益18万元,且自第二年于2020年12月1日起每6个月分配一次……;甲方合作收益指定接收账户是:6222××××3599,收款人:陈凯旋,开户行:厦门工商银行前埔支行;甲方不承担乙方在项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等。协议签订后,易登公司向九朝博物馆指定的陈凯旋的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和18万元。 2020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20)闽0206执4905号《通知》,主要内容有:本院执行路桥公司与四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将址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街××期××区的X、X栋建筑房屋腾退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四观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于2020年8月10日对上述房产进行断水、断电措施。请滞留于上述房产的人员尽快搬离。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庭审中双方确认,《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案涉房屋与《通知》上的A区A5一致,易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已经搬离案涉房屋。九朝博物馆同意退还1.5万元保证金和5.5万元合作费。 本院认为,易登公司与九朝博物馆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合作经营协议》名为合作经营,实质上是九朝博物馆提供案涉房屋给易登公司经营,九朝博物馆不承担经营风险,易登公司每年向九朝博物馆支付合作收益18万元,因此,《合作经营协议》实际是租赁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租赁合同纠纷。协议签订后,易登公司支付1.5万元的保证金和第一年的租金18万元。案涉房屋因另案被本院强制腾退归还业主,易登公司在案涉房屋实际经营8个月零10天,九朝博物馆对此无异议,并同意退还1.5万元保证金及未实际使用的租金5.5万元。易登公司主张的案涉房屋装修费用,易登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易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九朝博物馆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九朝汇宝博物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海南易登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5万元、租金5.5万元,合计7万元; 二、驳回海南易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海南易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70元,由福建省九朝汇宝博物馆负担1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证据目录 易登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1、《合作经营协议》; 2、付款凭证; 3、会所装修图片; 4、《合作商家协调书》; 5、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通知》; 6、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九朝博物馆陈凯旋失信人信息; 7、《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8、付款凭证。 九朝博物馆提供的证据有: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