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盛隆益五金有限公司 平湖市君鼎箱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湖市君鼎箱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盛隆益五金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本金50000元,年利率6%,自2019年1月25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平湖市君鼎箱包有限公司、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