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品优旅行箱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品优旅行箱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廖**、曾**、邓**货款96787.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计1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廖**、曾**、邓**负担863元,被告江西品优旅行箱包有限公司负担1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