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总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精捷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8民初8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吴**返还原告夏*购房款137000元”; 二、维持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8民初8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河北总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夏*购房款100000元;被告精捷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夏*购房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维持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8民初8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夏*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夏*房屋差价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吴**负担960元,由河北总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精捷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夏*负担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吴**负担2300元,由夏*负担7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