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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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民初 8413号民事判决; 二、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价款2581003.77元,***可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122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80000元,共计311122元,由***负担187157元,由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39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253元,由***负担9968元,巩义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2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