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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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众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众协房开与中天公司之间的合同包括了土石方工程和地下室开挖等,且在证据中显示案涉项目因存在房屋拆迁等无法对地况地貌进行测绘,对是否需要机械破碎等情况,一审未予查明;另外,关于挖机停置补偿,系众协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众协公司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一审未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99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15元予以退回;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