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一次性归还本金67836.38元,利息4185.47元(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后续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邹*名下坐落于湘潭市******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高新支行负担120元,由被告李**、邹*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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