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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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华业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本金4000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新乡华业置业有限公司就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68元,由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华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华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龙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芳 人民陪审员 李凤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富建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